体制与管理

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发布时间:2024-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实验室师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准入管理,增强广大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土木工程实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验(实训)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展实验、实训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所有拟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在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了解拟进入实验室的安全状况、掌握相关实验室安全知识,具备相应安全防护技能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日常教育和专题培训。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建立管理制度体系,层层落实责任。构建由系部、中心、实验室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责任体系。

(一)系部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对中心准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二)中心负责组织拟进入本中心实验室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工作,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准入考核。

(三)各实验室负责核实拟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准入资格,并根据实验室特点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讲解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四)实验指导教师应在课程首次上课时对学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并于每次实验课前强调实验中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对实验过程中学生的安全操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五)进入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人员应树立个人安全意识,主动学习安全知识,注意操作安全,为自己及他人的安全负责。

第三章 准入要求

第五条 中心对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通过考核后方能进入实验室;如果个别实验室有特殊准入要求的,需接受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或通过该实验室的安全准入考核,方能获取相应准入资格。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特种作业人员除须通过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上岗作业。

笫六条 进入需特殊防护和殊防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如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物安全、加热仪器设备安全等),必须经该实验室指导老师专项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考核内容形式可根据实验室专业特点确定,具体实施过程及结果报中心办公室留档备案。

笫七条 科研实验室、创新工作室相关人员应提高实验室安全防护意识,严格遵守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范进行各类实验操作;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实验室负责人需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定期实验室安全培训,做好培训时间、时长、培训对象、地点及内容等记录。

笫八条 校外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必须经系部批准,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四章  安全教育内容及形式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其中,以预防教育为主,并结合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教育,本着保护人员、减少损失、明确责任及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水电、消防等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危险废物处置常识;专业实验室特殊安全教育和设备操作规范等;

(三)理、工、农、医类等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高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案例。

(六)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密、防溢水、安全地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环境污染的避免与消除、以及事故的处理与自我保护等。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形式:可采用分散自主学习,集中教育培训讲座,网络教学平台在线学习,观看影视片,印发实验室安全手册等。

第五章  准入资格

第十一条 系部应根据学院统一要求和本系情况,依据学科特点和每学期课程安排情况,制定学年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计划。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计划应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国家与地方有关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学院及各系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如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其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实验室人员守则、安全操作规程等;

(三)实验室的安全状况,如实验项目种类、危险化学品种类、气体种类、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情况、用水用电及消防安全等;

(四)实验室安全防护技能与安全保护措施等。

第十二条 拟进入实验室内学习工作的人员,由中心负责组织核准其准入资格,按要求必须完成规定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学习和考核,考试合格后,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获得进入实验室的资格。

(一)一般情况下拟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和教师完成“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计划”学习,中心实验室教师组织参加准入资格考核。

(二)师生如需进入特殊防护和特殊技能要求的实验室开展危险性实验活动,须经中心实验室专项安全教育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展实验活动。

(三)从事特种仪器设备和生物有害及存在其他危险因素的作业人员,须由中心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或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操作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审核制度,各院系对进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材料、新增实验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使其达到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附 则

第十四条 中心各实验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实验室安全教育方案和准入标准。

第十五条 中心要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实施情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对因本制度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资源勘查与土木工程系负责解释。

 

 

资源勘查与土木工程系

202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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