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2016年国家助学金已通过四川省教育厅审批,我院即将开展发放工作。为保证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
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金获得者。
二、发放方式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到本人银行卡,国家助学金按月(10个月)发放至本人银行卡。
三、资金监管相关要求
1、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要正确合理使用奖助学金。如有下列行为,学校将停发并追回已发的国家奖助学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条令、条例和有关规定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3)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存在超过一般学生的高消费现象,如:生活铺张浪费、擅自校外租房等。
2、学院和各系在奖助学金发放后应成立督查组,对国家奖助学金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如调查核实以下情形,将对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国家奖助学金发放至学生本人的银行卡,银行卡只能由学生本人保管使用,其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收取、保管、使用。
(2)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收取奖助学金作为班费、困补费、学生活动经费等;
(3)不得巧立名目侵占、挪用或收回、扣减奖助学金;
(4)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奖助学金;
(5)不得擅自变更受奖助学生;
(6)不得待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后,安排学生平分奖助学金,或组织学生集中上交平分。
四、国家奖助学金发放监督联系方式
学生资助办公室
地址:四号办公楼(小白楼)305办公室
电话:0833-7820027
电子邮箱:22202310@qq.com
学生资助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